第44期浙江宁波案例分析道路交通
许波涛: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
谢佳彬: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书记员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探析—以浙江东部地区一基层法院近5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情况为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万辆。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10年增加近6倍,我国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汽车消费大国,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迅猛增加,其引发的纠纷亦逐年攀升,而目前单一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为了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案同判,深入践行司法公开理念,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探索互联网时代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年6月确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同时明确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就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全流程在线审理、简式文书改革等内容进行积极探索。历经一年有余,先期试点法院通过该项改革,已将一体化处理模式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中,改革亦取得明显成效。为了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慈溪市人民法院亦被确定为浙江省宁波市范围内唯一一家开展此项改革工作的试点法院。本文通过对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运作模式的阐述、深入发掘该模式的应用价值,总结先期试点法院经验成果,保障慈溪法院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年6月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探索该类案件赔偿标准统一化方案,案件网上审理实现途径和方式,网上裁判文书制作方法和格式及保险行业调解前置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余杭法院作为该项改革的先期试点单位,提出:通过搭建一个平台、突出两个原则、实现三方联动、开发四个模式以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即搭建一体化网上操作平台,通过平台实现法院、行政、行业组织的三方联动,并开发法院审理、司法行政、保险理赔、鉴定社保四个网上操作模块,实现道交事故纠纷一站式处理,同时推进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实现类案同判。(流程图详见图一)
1、 构建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
所谓搭建网上数据一体化操作平台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搭建一体化网上操作系统,在该系统上提供计算损失、纠纷调解、法院诉讼、保险理赔等一站式服务,为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提供有效载体。
2、 推进行业调解前置
突出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原则。建立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由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委任的调解员对涉及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程序前置于诉讼程序,引导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化解机制。
3、统一赔偿标准
突出类案同判原则。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设置理赔计算器,将医疗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项目一一罗列,同时导入全国各地历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一方面使得各纠纷当事人明确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部分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也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或审判结果有合理预期,以公开透明的标准提高纠纷化解率;另一方面,通过模块化的信息录入,形成唯一的赔偿数额,解决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4、实现多部门间信息共享
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打通法院、行政、行业组织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及纠纷处理的无缝对接。通过平台将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提高纠纷化解部门对当事人、车辆投保等相关案件信息的核实与录入效率,一方面减少当事人重复多次提交材料,节约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减轻法院、人民调解等部门信息审核工作负担,减轻财政对人力资本的投入。而通过平台连接法院、行政、行业组织等各系统,使得案件纠纷流转形成内部交接模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5、完成纠纷网上化解
在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运行试点之初,最高院即要求探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审判实现的途径和方式。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即开发出法院网上审理模块,法院、当事人等均可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实现线上实时开庭,另证据材料可通过电子照片形式上传,法院传票亦可通过网上送达。
6、裁判文书自动化生成
多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事实认定较为清楚,但赔偿项目较多,争议也往往围绕各赔偿项目进行,基于该类特点,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通过将各赔偿信息及裁判文书要素模块化,形成固定格式的电子文书模板。
图一: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流程图
二、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运行现状解读
(一)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已成体系,尚待成熟
就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来看,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最高院的要求即赔偿标准统一,案件网上审理,网上裁判文书制作的功能,通过该平台能够线上完成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或审理,但该平台的互联网优势尚未完全显现,其所构想的,发挥互联网独特优势,实现多部门间信息网上交互,多部门基于同一平台下联动处理,实现道交纠纷的网上一体化、全流程化处理的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就目前平台提供的功能来看无论是信息共享或是部门联动均未达到预期效果。
信息共享上:对于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其中一目的即是实现法院、行政、行业组织间的数据共享,然而无论是政府机构或是社会机构,对其本机构信息资源的开放权限均掌握在机构顶层,需要各机构顶层协商一致,无论是平台开发单位抑或是试点地区均对此无力把控,同时又受信息安全等因素的桎梏,目前该项工作尚未落地。因此,在该平台上目前还无法同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第一手交通事故信息(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保险公司所涉投保信息尚未共享至该平台。当前而言,已实现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至法院的信息传递,即由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现场录入纠纷当事人身份等信息,并以电子照片的形式导入证据材料,在调解过程中将相关赔偿事宜录入进平台系统,最后形成调解结果,如需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不成要求网上开庭,则可通过平台网上操作将已录入的信息移送至法院。
部门联动上:在构想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时提出要通过平台提供法院审理、司法行政、保险理赔、鉴定社保等网上操作模块以实现法院、行政、行业组织的多方联动和一体化操作。据平台开发公司介绍,该平台目前已完成对保险行业调解、法院网上审理及司法鉴定、保险理赔四个部门的联动,而司法行政及社保尚无具体操作模块。其具体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对上述四个部门的联动:一是开发保险行业调解及法院审理模块,实现行业调解和法院审理在同一平台的直接运作;二是在保险行业调解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设置司法鉴定功能,通过平台同司法鉴定机构的对接,将司法鉴定申请数据直接传输至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资料网上交互;三是设置“一键理赔”功能,对于通过平台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平台系统申请“一键理赔”,由平台同各保险公司进行对接,在保险公司接受到“一键理赔”信息后,即对案件启动特殊审核程序,简化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提高赔付速度。
(二)先期试点法院开展情况:运行平稳,调强审弱
1、一体化平台运行良好
年9月8日于浙江杭州召开的诉调对接专题协调会上介绍,自年11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至年9月份期间,余杭法院依托“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已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件,其中件由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前置调解程序化解,行业调解率达95%左右,同时,经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的纠纷有件进入“一键理赔”,总计金额计.43万元,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亦实地走访余杭法院,证实其一体化平台运行已进入正轨,据余杭法院一专门负责司法调确案件的法官介绍,其一年内经办的司法调确案件数高达余件。
2、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顺利推进,成效明显
据先期试点法院余杭法院介绍,对于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推进较为顺利,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选聘18名调解员(包括原驻道交调处中心的调解员5名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企业选聘13名),并设立包括总部在内7个调解点(地方调解点主要设置在各保险公司驻地);2、在试点工作初期由立案窗口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引导其至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根据案件性质及所涉保险公司的不同以签发联络单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前往对应调解机构驻地(主要以各保险公司驻地为主);3、设置15个工作日的调解期限,要求调解机构在接受案件后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4、对选聘的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熟悉对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系统的操作。
通过以上举措,使得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由于效果良好,纠纷当事人也由试点之初经法院被动引导转向主动寻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运行也趋于常态化。自年11月至年10月期间,余杭法院通过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已成功调解件案件,申请司法确认的有件。
3、网上庭审鲜有问津
实现网上庭审及线上一体化裁判是建立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就开展情况来说,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虽然一体化平台已经能够实现该项功能,且作为先期试点法院的余杭法院亦积极推进并提供网上庭审实例,但自开展试点工作一年以来,实现网上庭审案件数量仍仅为个位数,未能实现常态化。其原因包括:1、对硬件设施要求较高。为实现网上庭审,需要法院及每位当事人均拥有能实现网络视频直通器材(如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另外对网络环境如网络宽带稳定程度、网速等也有一定要求;2、对当事人文化素质要求较高,当事人除需熟练操作电脑等器材外,还需熟练掌握一体化操作系统,对庭审中提交证据等环节能够熟练掌握;3、网上庭审模式虽已建立,但尚未得到法律法规认可,因其独特的庭审模式,对于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证据材料递交、举证质证等方式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有所出入,因此在适应上仍有所顾虑;4、网上开庭模式尚未推广,社会公众对其认识度不高,形成常态化尚需时间。5、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尚不能同已有的审判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而目前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也不能替代法院原有的审判信息系统,导致法院在使用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审理时,还需要操作已有的审判信息系统,重复录入信息,增加法院工作量。
目前来看,基于一体化平台,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互联网+”诉调衔接新模式,即借由道交事故纠纷“网上一体化平台”处理模式的建设契机推动道交案件诉前调解前置模式建立,同时又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机构同法院之间的衔接,提高了纠纷在不同化解机构中流转效率。从长远来看,该模式无疑是对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如何将各机制做到有效连结与统一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但由于一体化平台还处于试运行阶段,相关设计未全部到位,当前运转模式主要服务于法院的纠纷化解工作,而利用的资源则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乃至社会组织的配合,如何提高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参与积极性,保障各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也应当作为以后发展和保证该平台持续健康发展重要考量之一。
三、慈溪法院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具备条件及改进建议
如前文所述,余杭法院利用互联网思维,通过搭建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推行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有效地缓解了道交纠纷审判压力。慈溪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道交案件不断增多,诉调衔接工作开展有序,信息化硬件设备日趋完善,具有建立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的需求及硬件基础。
(一)慈溪法院道交案件诉前调解情况
1.诉调衔接工作开展较早
慈溪法院早在年就开始在物业纠纷领域探索“诉调对接”,在建设局设立工作室,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联合快速调处。年,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关于诉调衔接相关文件的出台为契机,慈溪法院对诉调衔接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深化,与慈溪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对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推进了诉讼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在年浙江省全省法院院长读书会上,慈溪法院就该项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同年,慈溪法院被省高院、省司法厅评为全省诉调衔接工作先进集体。
2.诉前调解点覆盖范围较广
当下慈溪法院5个派出法庭共有常驻调解员4位,机关调解室常驻调解员2位,基本在法院辖区形成了人民调解网络,调解员均为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每位调解员配备助理一名,辅助调解员在电脑中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信息录入工作。自慈溪法院作为“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法院以来,通过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衔接,其已委派1人至该院调解室辅助开展调解工作,但改革试点尚未完全铺开,目前尚未有常驻保险公司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3.诉前调解工作成效明显
慈溪法院派出法庭及机关调解室常驻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种类不同于余杭法院交通庭(其仅限道交案件),除了调解道交案件外,还协助该院部分民事审判部门调解物业纠纷、民间借贷、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根据其每月上报的案件调解数来看,年,6位调解员共调解各类案件件,其中道交案件件,每位调解员道交案件年均调解数为件。
4.调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
市政府每年下拔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办公用品采购、支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考核奖励及业务培训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采取固定补贴工资与办案奖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激励办法,在每月固定补贴工资基础上,每调解成功一起道交案件(同一事故多位伤者亦属一个案件)奖励元,其余案件为一件50元。
(二)慈溪法院道交案件诉中审理情况
年至年,慈溪法院共受理道交案件件,审结件,收结案数量均处宁波市基层法院前列。其中判决件,调解件,从表一中的数据可以发现,该类案件每年以判决及调解方式结案的数量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年均件和件左右,自年起,因撤诉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的调撤率较往年有明显上升。
图二:年-年慈溪法院审理道交案件收结案情况
表一:年-年慈溪法院审理道交案件结案情况
(三)慈溪法院受理道交案件特点
1、普通程序适用率低。从慈溪法院近五年审结的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据来看,其中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分别为件和件,占结案总数的96.68%,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数仅为件,普通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仅有极少数案件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附图三)
图三:年-年慈溪法院道交案件适用程序情况
2、审理周期较短。前述个案件中,自然审理天数小于或等于90天的有件,即除却部分需公告以及因需重新鉴定的案件外,有高达92.88%的案件均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附图四)
图四:年-年慈溪法院审理道交案件自然审理天数
3、结案标的较小。结案标的在交强险元限额内的案件数为件,占总结案数的80%以上,绝大多数的道交案件的结案标的都在交强险限额以内,对于涉保险公司的道交案件来说,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保障。(附图五)
图五:年-年慈溪法院审理道交案件结案标的
综观慈溪法院近五年的道交案件处理情况,笔者认为该院基本具备了施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工作的条件。首先,在机制建设上,浙江省慈溪市作为最早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地区,有着较为成熟的诉调对接运行模式,目前运行良好,在案件繁简分流、缓解审判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引导启动诉前鉴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次,在案件特点上,从该院审结的道交纠纷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且有超过半数的案件涉及保险公司,为开展保险行业前置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在每年审结的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的在年已经达到83.24%,即有83.24%的案件无需进行审理即可解决,若通过构建保险行业调解前置纠纷化解模式将案件提前分流,将大大减轻审判部门的办案压力。最后,在硬件设备上,该院各调解员、审判人员均配备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同时具有外网连接设备,可随时登录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同时机关各法庭审判席均安装了电脑显示屏,配备高清输出设备及录音录像系统,并安装了外网连接端口,完全具备进行网上开庭的硬件基础。
(四)慈溪法院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改进建议
如前文所述,尽管慈溪法院具备施行“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基础,但相较余杭法院,仍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各部门与法院在调判理念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实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是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重点之一,统一调判标准自然是题中之意,但就目前慈溪法院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部门之间对于调判标准未形成共识。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副本材料后,会对原告方的各项诉请确定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保险公司理赔员或代理人对各理赔项目赔偿标准的浮动权限极小,导致调解没有太多回旋余地,经常出现即使法院依法判决的金额远高于调解达成的金额,保险公司依旧会选择判决而不进行调解,无形中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徒增当事人维权负担。表面上看,是由于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保证工作不出错,明哲保身尊崇公司上层决策而导致案件无法调解,究其根本,是保险公司各部门间对于调判理念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同类案件产生不同的调解标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调解公信力。
统一调判标准作为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重要支撑,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加强法院与我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沟通和调判标准的衔接,法院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统一调判理念,做到类案同判。同时,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适当地下放理赔和审批权限至一线工作人员,在调解标准透明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浮动权限,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2、二审法院一体化平台需同步推进。基于一体化平台实现网上庭审的过程或操作方式同普通案件审理模式不同,当事人的材料也是通过互联网电子传输方式递交,未形成纸质书面材料,法官庭审记录及裁判过程亦有所不同,故对于此类案件需上诉的,仍需通过一体化平台移送材料至二审法院。因此,若要实现一体化平台网上庭审功能,需一二审法院同步进行该项平台建设,以保证案件全流程化处理。
3、调解人员结构尚待调整。目前慈溪法院人民调解员均为离退休人员,并已从事调解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由于年龄较大,导致其对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都十分生疏,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调解效率。举例来说,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首先需要手写形成调解方案草稿,再交由辅助人员,根据调解方案草稿,在计算机中制作形成正式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最后签字盖章交由各方当事人,完成调解工作。实践中,后续文书的制作时间占到了整个调解工作近半的时间,严重影响案件调解效率。
相比之下,余杭法院模式由于只需在系统中录入一次调解方案,即可一键自动生成调解书,提高了调解效率,当然也对调解员的信息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司法局在日后选聘调解员时,可将计算机操作作为准入条件之一,同时适当提高对学历、年龄的准入要求,优化调解人员的年龄结构。另一方面,可以以“三大机制”建设为契机,设立法院调解中心,将固定类型案件交由专人调解,从而提升调解专业化程度,提高调解效率。
4、调解人员数量有待增加。道交纠纷保险行业前置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是否能够组建一支完善的人民调解队伍。以余杭法院为例,其辖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批已选任18名调解员,其中含驻道交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员5名,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企业选聘13名,并通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以强化了行业调解力量。目前慈溪法院共有6名人民调解员,但并非专职的道交案件调解员,同时尚未选聘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员。笔者认为,除了在前述提到的需组织专人进行道交案件的调解以外,鉴于余杭模式下,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任命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存在公信力危机,笔者认为,在任命保险行业调解员后,可逐步将其与保险公司相分离,独立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亦可将司法局选任的人民调解员派驻保险公司开展调解,进行指导,从而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
5、调解人员经费保障有待加强。根据笔者实地调研,目前慈溪法院人民调解员的收入与余杭法院交通庭调解员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费保障不足,导致慈溪法院调解辅助人员甚至人民调解员的流动性增加,工作积极性减退。因此需要调整现有的绩效管理制度,可参照余杭法院相关举措,除了将调解员个人的案件调解成功率、案件实际执行率、案件投诉率、录入信息准确度、归档率等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可适当提高案件调解奖励标准,建立完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员医疗生活救助、抚恤优待和表彰奖励政策,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后顾之忧,确保行业纠纷调解人员队伍的稳定。
(五)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改革对慈溪法院工作的影响
1、对传统立、审分离模式的影响
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处理的案件,需要当事人在网上提交起诉申请,再通过平台进入到法院后台账号,与传统当事人线下进入法院申请立案的模式不同,同时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改革刚进入试点阶段,为便于实际操作了解其具体功效,因此往往确定几位法官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由此导致办案法官即承担案件的立案工作又进行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的“一条龙式”服务。这与慈溪法院现行的由立案法官承担接受案件及立案的职能,而审判法官承担对案件审理职能的立、审分离的模式有所差异。这种“一条龙”模式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是否与法官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尚待验证。
2、对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影响
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设计有网上司法鉴定模块,即一旦该模块上线后,当事人即可在一体化平台上申请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材料亦可通过网上传输至鉴定机构。而目前通过慈溪法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均是审判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本院司法行政科执行,由司法行政科进行前期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邮寄案卷材料,到接受鉴定报告并递交审判部门这样一个工作体系。申请网上司法鉴定是否能提供自动摇号功能,如何保障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公平性,网上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慈溪法院对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亦待考究。同时,由于网上司法鉴定模块有地域属性差异,不同法院所认可的鉴定机构存在差异,因此,在平台引进之初并未同各鉴定机构进行网上数据对接,需要法院后期跟进,故相关工作如何开展亦待研究。
3、对落实司法改革措施的影响
在当下全国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省高院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计划安排及慈溪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慈溪法院亦将完成以员额制改革为切入点的审判团队组建,届时法院各项办案模式将发生变化,是否实行随机分案、大民事格局是否予以构建、团队化办案模式如何探索等均是一系列的变量因素。在司法改革的趋势下,如何使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更好地融入到司法改革当中亦是一大问题,届时是将需要通过平台线上处理的道交案件随机分配给各民商事审判人员,抑或是指定某一审判团队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以及如何对审判人员的绩效进行科学考核,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多项改革措施的同步推进,对于改革团队来说也面临着诸多考验。
四、网上纠纷化解的现实困境及应对
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原有纠纷处理模式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其二是网上化解纠纷。根据前文分析,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工作推进较为顺利,且在纠纷处理中发挥了实际功效,但在纠纷处理网络化方面,无论是预期构想的实现还是实际作用的发挥均不尽如人意。然在ADR模式日渐盛行的趋势下,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的独特优势主要在纠纷处理的网络化方面,保证其纠纷处理的网络化这一特色不被掩盖,并能日益发挥出其实际功效是保证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不被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替代的关键。
1、由一体化平台引发的多平台重复操作
法院在一体化平台引进之前即存在一个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法院不仅从立案到结案全程依靠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工作,而且审判信息系统还承担着法院案件信息统计等一系列功能,也是各级法院、法院各部门考核的重要数据来源,而目前一体化平台仅能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网上审理,尚不能代替原有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进行各类案件审理,同时也不具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复杂的司法辅助功能,最关键的是由于一体化平台尚未同法院原有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不能实现案件信息的共享,由此导致法官在使用一体化平台后,还需要再次操作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案件信息,徒增法官工作量。因此,若要有效实现一体化平台的网上审理功能打通法院内部间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对接是一个相对便捷的突破口。
2、数据壁垒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数据壁垒和信息安全真可谓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基于数据应用的特性,打破各数据壁垒,使各数据资源得到整合才能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另一方面,数据的过于开放会导致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此乃大数据应用的双刃剑。
从提出一体化构想到试行的近一年多时间来,同公安交警、保险公司、鉴定机构部门的数据共享目标一直未能实现,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其一,技术壁垒,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当今并非新鲜事物,上述公安交警等部门目前也都拥有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要是实现各部门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并非在同一平台上导入信息这么简单,其需要在不同信息管理系统间开辟通道并进行连接,而不同信息管理系统设计语言不一,所基于的操作系统也不一致,因此在技术上存在一定攻克难度;其二,利益壁垒,正如一体化平台的开发公司为精友公司(化称)一样,其他信息管理系统都有自己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将各系统进行对接或纳入一体化进程均会触及各既得利益方的利益,另外对于保险公司等这类商业机构,其所掌握的本公司客户信息也是其商业资本或商业秘密的一部分,无相关利益对价易难以轻易获取。
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信息亦被看做是一种资源,可被人作为谋利的工具,在利益面前,难免会有人以身犯险。从一体化平台构想来看所涉信息资源极广,涉及保险公司等商业信息,也包含公安交警、法院等公共信息,一旦泄露不仅影响普通民事利益,更可能侵犯公民隐私等个人权益、损害国家机关威信。而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使得原来相对封闭的各信息管理系统变得更加开放,信息安全问题更加凸显。
笔者认为应对以上两个问题,直接打通各管理系统不仅工程浩大,也会遇到重重阻力,不如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即为各系统与一体化平台之间建立一个媒介,通过媒介有针对性地从各信息系统中抓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所涉信息,再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权威组织,由权威组织对这些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再通过权威组织将这些信息同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这样既保证信息正常合理地获取,也避免应对各利益相关方的纠葛。同时为进一步保障信息安全,对每个信息查询终端设置痕迹留存路径,由系统记录每一次信息查询过程,对于信息查询过于频繁的端口设置警报提醒,保证一体化平台正常运作的同时防止其功能被滥用。
3、线上审理模式过于理想化
现实线上纠纷化解的初衷是进一步方便纠纷当事人及时沟通,减少因所处地域的不同所带来的旅途辛劳,此当为便民利民的举措。然而通过对余杭法院一体化开展工作的调研发现,其通过保险行业前置程序成功调解的就有几千件,但通过网上审理的仅为几件,不难看出,实现纠纷处理网络化的初衷在实际应用中遇冷。此现象可能存在的原因前文已有分析,笔者拟提出几条改进思路。
信息设备要求过高及人员素质问题。由于法院在线审理需要实时传输法官及当事人的录音录像,而要求一般人拥有电脑、耳机、麦克风等设备以及操作的相应技能过于理想化,故可行性不高,笔者建议加快一体化平台当事人界面手机端的开发,在我国智能手机普及率较高,年智能手机用户已有约6.9亿,而智能手机集录音录像上网等功能于一体,其完全具备实现网上审理的硬件条件。
网上开庭不合符民诉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问题。民诉法规定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的难以达到有效的证明力。网上审理的案件,法院及当事人之间无法现场传递证据原件,而是通过上传至网上的电子照片等形式进行质证,而电子照片本身并非证据原件,亦无法体现证据真伪,因此存在证明效力上的瑕疵。对此,笔者建议对于通过网上审理的案件,要求原告通过邮寄等形式将证据原件递交给法院,由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方面进一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能保证线上纠纷化解的便利性不至于落空。
笔者虽对网上审理提出几点改进思路,但思索再三终觉网上审理并不适合应用于线上纠纷化解。网上审理较之传统审判庭审理的一个区别是,法官、当事人不处于同一空间,其势必导致法官对当事人掌控力的丧失,对于当事人不规范的庭审行为,法官亦难以起到有效的训诫或威慑,若无有效措施应对,势必影响司法的严肃性,另外若在网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中途离开或是网络断线,如何判定其行为性质?是缺席继续审理抑或是中止审理择期开庭?这些方面亦缺乏细致规定或应对方法,尚待探索合理应对方式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线上纠纷化解并不局限于网上审理这一种方式,通过其他方式亦可实现线上纠纷化解,如借由这个平台可探索开发出当事人对接保险公司模块,由当事人利用平台提供的道交损失计算公式计算其损失,通过线上同保险公司沟通,达成一致即由保险公司直接付款的方式完成理赔的方式或未不可。
结语
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目前虽仅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但其背景及愿景并不局限于此,在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寻求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单一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因其自身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未必能够真正保障民众“接近正义”权利的行使,同时法院传统的调审合一现象亦存在“以判促调”等诸多弊端。出于缓和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保护司法资源等因素考虑,当下中国政府对ADR亦报以较高期望,为此,国家层面上,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要求建立健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改变单一的矛盾化解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多次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浙江省人民法院也于年9月1日发文要求建立“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拟构建一站式、立体化、综合性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此背景下,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互联网打通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同时在网络大数据背景下,为分析司法规律及制定相关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道交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目前运行当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但其发展潜力无疑是巨大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言,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级法院要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勇于向自身开道,动自己的“奶酪”,敢肯硬骨头,敢当“燃灯者”。在一直吸取借鉴外国司法理念及经验并不断丰富自身法律体系的今天,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引入互联网手段或在今后可以成为化解其他类型纠纷的他山之石,笔者亦对其由此提出中国司法方案寄予希望。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注明:由于编辑所需,文中的引注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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