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舟山市包括外来民工在内的职工都

随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城乡户籍限制逐渐被打破,从11月起,本市范围内的职工个人,不分户籍都要缴纳失业保险费。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11月起,全面推行城乡统一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全市的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未缴费的全部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通知》明确,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共同缴纳。从11月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方面,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五费合征时选择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实施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目前标准为元。“举个例子,五费合征时个人选择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今年11月前已在本市就业24个月,那么,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其个人先前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按照12个月计算,与个人实际开始缴费后的时间合并到一起。”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处负责人说。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要求赔偿针对城乡职工流动性较强,跨区域就业的人员日益增多等情况,《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在职期间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市内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不再划转;省内转移的,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所需资金全额划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若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该负责人说。

来源:舟报集团新媒体

记者:汪超群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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