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合伙人所得税各地政策汇总下

(五)法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口径

地区

名称

口径内容

北京

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年第一期)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北京和宁波的口径,法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但是,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过所得税,税法将居民企业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如果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该项所得不能作为免税税收入,则其本身的税负必将增加,尤其是有限合伙制PE,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不能适用免税条件,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参与有限合伙制PE时必须考虑税收成本的因素。

(六)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91号文只是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做了规定。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没有说明,如果也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冲突,因为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制下企业不能在取得所得的发生地只就某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法人合伙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合伙人汇总纳税呢?分支机构是法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居民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并不能将合伙企业作为自己组成部分,也不控制其经营,因此不能将合伙企业视为法人合伙人的分支机构,当然也就不能将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汇总纳税。

因此,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应税收入,则必须明确其纳税地点的问题。

来看下天津的规定,津地税所[]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这里天津对于“合伙企业注册地”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款在当地缴纳,但是并不符合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规定。

对于合伙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根据第四点总结的各地区口径,汇总如下:

合伙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一览表

地区

  纳税地点

法人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

北京

——

合伙企业所在地

天津

合伙企业注册地或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

合伙企业注册地

浙江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湖北

——

合伙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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