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43号)的规定,自年11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下称缴纳义务人),自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统一在年12月征收期(即12月1日至12月15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暂停征收前,缴纳义务人如有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手续,费款有效期按原实际所属月份填写。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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