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师十大热词

年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一年,是每个薪税师不平凡的一年,以下是薪税师专家组选出的薪税师十大热词

1、提高人民收入水平

“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提出。

“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新职业(工种)

年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17号)》,明确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与财经人才网(财才网)联合申报的“薪税师”增设为新职业(工种)。3?薪税服务

自财经人才网(财才网)年研发并发布《薪税服务外包技术规范》(国作登字--A-)以来,薪税服务正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范畴。

年1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呼政字〔〕号)将“薪税服务”放入D类高端业态范畴。这是中国地方政府第一次将“薪税服务”写入政府文件。预示着越来越多的“薪税服务”政府文件即将出台,也预示着各地薪税服务将迎来一个大发展时期。

4?《薪税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版)《薪酬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版)研发完成

为培养新时代复合型、创新型、技能型新薪酬管理人才,打造从薪酬专员、薪酬主管(经理)、薪酬总监、薪酬委员会主席及薪税服务外包人才的完整培养与评价链条。上海财才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上海交通大学、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中智集团、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大华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共同研发了《薪税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版)《薪酬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版)。预计两项标准将于年3月正式实施。5?全民抗疫

在同新冠疫情的殊死较量中,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以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大无畏气概,铸就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从5个方面概括了伟大抗疫精神——

6、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年1-11月,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亿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亿元,去年年中出台政策在今年翘尾新增减税降费亿元。

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现金流、提高创新收益,加快企业动能转换,提升创新型企业发展速度。

在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中,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是一道“硬菜”,瞄准的是企业用工成本中的刚性支出。尤其在疫情期间,这道“硬菜”帮助不少企业稳住人心、捱过寒冬,迎来新发展。

7?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的概念源于盒马鲜生和西贝的一场合作。疫情爆发之后,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在接受采访时称,疫情导致2万多员工待业,一个月支出在1.5亿,倘若疫情短时间内得不到控制,西贝熬不过三个月。而此时,躲在家中不敢出门的人们,对生鲜产品上门配送的需求迅猛增长,盒马鲜生面临着巨大的人员缺口。看到文章的盒马北京总经理李卫平,冒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能否借用西贝等餐饮企业的闲置员工,临时为盒马所用,既解决了盒马的人力不足,也为疫时“只花钱不挣钱”的餐饮企业减少了人力负担?2月3日,盒马鲜生隔空喊话云海肴、青年餐厅,邀请他们的员工“临时”到盒马上班。于是,“共享员工”的概念横空出世。8?经营所得或率先纳入综合所得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撰写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经营所得或率先纳入综合所得。9?社会保险由税务机关征收工作全面完成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号)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逐步将社会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自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10?增值税电子发票推向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2号)发布。此举意味着我国进入增值税发票数字化时代,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征管等将全方位进入数字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将快速下降,监管机关防范、打击虚开能力全面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年12月20日

《薪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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