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宁波人均租房面积不得低于10
摘要
abstract
近日,《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发布,该规定已于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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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
(四)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房屋是否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别予以认定。
出租人违反以上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违反以上第一款规定,将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将位于国有土地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以上第一款规定的,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杂物间、地下室、车库、车棚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违反以上规定,不按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
集中出租时,出租人要建立管理制度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出租人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以上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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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居间、代理下列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居间、代理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主动询问和查询房屋相关信息,不得居间、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三)改变房屋内部主体和承重结构分割出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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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LYZFY:规定人均不低于10平方,怎么不规定1平方不高于多少租金,这不又坑爹吗。
@瞾-近远:这叟主意是谁出的,逼走企业,有要逼打工的回家吗,留下的房奴和本地人,你打算让他们吃屎生活吗。光限制面积,怎么不限制租金啊,十平方不能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一五,多出部分由宁波地税补给啊。这帮吃人不吐骨头的畜生
@今长大:规定出了不少,纸上谈兵吧了!
@夜雨雾濛濛:好,但愿租金也提高,租不起房子的都各回各家,这些房子留个来让他们自己慢慢享用……,因为这是市场发展规律,除了工资“不涨反跌”,其它都在上涨,而且新增收费项目也越来越多,倒闭的企业越来越多,往后看吧……。
来源:宁波发布、宁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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