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端解读PE合伙人所得税各地口径汇总

来源:法务部

一、相关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

内容

财税[]号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PE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区分合伙人类型缴纳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成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以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口径

对于自然人GP和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归属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现将各地口径整理如下:

地区

名称

口径

深圳

深府〔〕号

《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

二便函〔〕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天津

津地税所[]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津政发[]4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北京

京金融办[]5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湖北

鄂政发[]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成都

成办发〔〕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可见,各地区对自然人GP和LP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归属有着不同的规定,其中,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税目归属如下表所示:

地区

普通合伙人GP

有限合伙人LP

北京

20%

20%

天津

20%

20%

深圳

5%-35%

20%

浙江

20%

20%

湖北

20%

20%

成都

20%

20%

(20%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35%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综上表所述,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基本执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是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深圳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浙江、天津、北京的口径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目直接影响到税负,但是也不能单纯地说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则比直接征20%的税负高,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是以全部收益作为税基,但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则可以扣除符合的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等,税基实际减小了。这里还需要考虑金额大小因素的影响,因为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因此PE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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