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相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相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点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干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干事项进行了审
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会议所触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下:
1、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历,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
程中,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
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陈雪芳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干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肯定
的市场禁入者并且还没有消除的情况。提名陈雪芳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陈雪芳女
士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张荔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干资料,我们认为张荔女士具有
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习相干法律、法规知识,具有担
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资历和能力。未发现张荔女士有《公司法》第
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负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之情形。张荔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提名张荔女士为内审部负责人的程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张荔女士作为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专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干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祁和生:
魏弘:
石桐灵: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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