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年第19号

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43号)的规定,自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年11月30日

公告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自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确保政策及时规范落实,明确相关申报、征收和减免事项,特发布此公告。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解读:(1)对按月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原规定在年12月1日之后申报征收,因此,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从年12月征期开始,暂停受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业务。该规定是落实“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的具体体现。(2)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金融行业等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即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通过网税系统或上门申报缴纳)。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解读:由于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不办理往期补申报及欠费补缴业务,因此规定补申报或补缴手续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前台办理。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解读:(1)年1-10月优惠属期的减免金额以该属期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减免基数,并按减免幅度或额度确定减免金额。(2)减免条件按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是指:如大宗商品贸易减免项目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办理年1-10月减免适用政策时,可按1亿×10/12折算减免条件,即1-10月实际销售额超过“1亿×10/12”的,视同符合该减免政策条件。

四、公告施行日期

解读: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省政府于11月23日批准同意自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省政府批准自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此施行时间为年11月1日。

背景链接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省自年开始全面征收该项基金,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来计提和缴纳。该项基金的征收为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河流的治理、水资源的保护及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等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年上半年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39号)中明确指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按现行费率的70%征收,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此次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上半年减征政策的“升级版”,将更有利于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轻包袱”“轻装上阵”。

(本信息中所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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