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要涨工资了慈溪部分社保缴费基数已调

原“慈溪头条”更名为“深度慈溪”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号)精神,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58号)文件规定,从年11月1日起,宁波市区统一按元标准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元。为此,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从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参加本市(含杭州湾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适用本通知。

  二、调整的社会保险缴费项目与标准

  (一)调整外来务工险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元的,需调整至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6.6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9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5.2元。

  (二)调整外来务工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元调整至元(统一按宁波市区的元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4.8元调整到每月27.9元。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元的,应调整至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4.2元额度缴费。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二)经办机构温馨提醒:各用人单位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增加扣费存款;尤其是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并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源: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专业的白癜风医院
儿童白癜风症状


转载请注明:http://www.ningboshizx.com/nbtw/4663.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