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吃回扣80多万医院两医生

今年6月份,医院原院长姜智南因在采购过程中受贿90多万被判处7年两个月;10月10日,记者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医院原外二科主任徐某、科室医生林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根据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宁波妇儿外二科主任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医生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图来源人民网

3年不到科室内医生私分余万元回扣

据了解,徐某于年12医院外二科主任,林某为外二科普通医生。

按照该院的规定,所有医院销售都需要准入程序,经层层审批并最后交由分管院长签字。而自年7月开始,宁波上合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上合公司)为在该院打开销路,每月固定给外二科医生回扣。

比如,骨针的回扣是元一根;小儿弹性髓内钉是元一根;康辉公司和强生公司两个品牌的钢板及配套产品、封闭创伤负压引流装置的回扣则按20%的比例支付。

随后,得到好处的主任徐某将上合公司的产品纳入审批程序,最终得到审批通过。年7月至年2月,上合公司共拿出回扣款万余元,其中林某分到48万元,徐某分到36万元,其他4名医生分得56万元。

年3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行贿案中,发现并掌握医院外二科有涉嫌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徐某丙回款的犯罪嫌疑。案发后,万元赃款已全部退缴。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受贿?林某为此提起上诉

去年,海曙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子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判决,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林某认为,这是集体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重新量刑,随后他提起上诉。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徐某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共同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回扣款被科室内少数人私分,个人利益意图明显,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近日,宁波中级法院公布了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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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原院长姜智南受贿90余万

今年1月9日,宁波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报,医院院长姜智南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

年2月,姜智南上任医院副院长。同年12月,姜智南在办公室收受药品供应商盛某现金1万元。此后4年,盛某固定在每年12月向姜智南送去1万—2万元现金。

  

年、年和年春节前,姜智南在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收受一家贸易公司贿赂款各10万元。与此同时,他还多次收受另外多家医疗药品公司的贿赂,并收受多张五星级酒店健身卡。

  

值得注意的是,姜智南的受贿地点均在其办公室,最多的一次受贿金额为10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姜智南在宁波卫计委领导和纪检组长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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