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一出事就怪开车的宁波有一起车祸这样判
来源:东方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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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家汽配市场内,发生一起丰田轿车与电瓶车碰撞的事故。
汽车直行,违停的奥迪挡住丰田车的视线。一辆电瓶车从右边开出来!
相撞后,汽车受损
电瓶车有明显的刹车印记
关于本次事故,鄞州盛垫交警初步认定机动车全责。机动车主表示异议,申请复议。9月2日,鉴定报告出炉,结局逆转!
“电瓶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经鉴定为“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
另外,经鉴定,该“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前轮制定性能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也就是说,一辆机动车,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撞了另一辆机动车,对方驾驶人员、车辆还存在无证无照的违法行为。这样对事故的认定就产生偏移了。
1、“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2、右侧让行。无交通指挥和信号灯时,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就应该让右边路口来车先行。3、电动摩托车属无证驾驶,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所以其违法行为不认定为当事人的过错责任。4、奥迪虽违停,但此路属于市场的内部道路,属于物业管理,不属于交警管辖。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初步的。结合以上几点,机动车主的责任由最初的主责,改判为7:3。
也即:汽车的损失+电动摩托车的损失,按照责任比重,各自出。假如电动摩托车修车费元,汽车修车费0元,一共1元,责任3:7。摩托车出,汽车出。
超标电瓶车撞死行人驾驶人和厂家被判共同担责新华网宁波2月18日电。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卢某驾驶无牌超标电瓶车撞死行人,由于电瓶车生产厂家未对电瓶车的“超重”“超速”予以标注提醒,负有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驾驶人和厂家共同担责。(记者郑黎)
小编语
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无信号灯的路口,应让右侧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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