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年度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实际,现就鄞州区年度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标管理鄞州区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70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二适用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三落户条件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1.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2.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4.无刑事犯罪记录;5.积分落户最低分值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四积分落户量化积分申请时间年10月1日—10月31日(法定工作日)。
五积分落户办理程序(一)量化积分申请。1.窗口受理。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申请量化积分(量化积分服务窗口信息详见附件2《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申请人在积分服务窗口填写《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表》,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属积分档案号,当场完成申请人提交所有资料的高清拍照,并打印受理回执给申请人。2.并联审核评分。各审核评分单位在收到镇(街道)窗口流转的电子档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联评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将向申请人说明)。3.积分查询与复核。申请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评后,可通过“e乡鄞州”APP或镇(街道)受理窗口实时查询当前得分情况,对申评分值有异议的,可通过窗口向审核评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审核评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二)积分落户受理。1.名单确定。区流动人口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70位落户名单,当量化积分总积分相同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本年度计划指标总量时,根据申请人基础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如基础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年12月底前,由区流动人口办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积分排序可在“e乡鄞州”APP上查询。2.受理时间。申请人收到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确认短信通知后,在年3月底前,携落户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居住地派出所窗口办理落户手续(详见附件3),逾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部门在年4月10日前,对落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口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量化积分确认单。4.落户公示。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落户名单后,公安部门根据确定的拟落户人员名单,将其积分情况及落户意见同时向现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六其他事宜(一)落户地说明。1.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2.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二)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条件落户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和子女随迁的,需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三)法律责任。申请人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落户时产生其他政策性问题,由鄞州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如市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则以该政策为准,本公告自动废止。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年9月22日
附件如下(点击查看大图)
来源
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编辑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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