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围观营改增了,人才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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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税讯》   中国税网咨询部对此问题再次解答,解除粉丝的疑惑。感谢读者对《每日税讯》的      中国税网会员问:在人才网发布招聘人才信息,支付的信息发布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根据上述规定,人才招聘信息发布费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再答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人力资源服务,指提供公共就业、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力外包等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指向劳动者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

  2职业中介服务,指为求职者寻找、选择、介绍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服务。

  3劳务派遣服务,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后,将其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指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外包及其他未列明的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百度: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根据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人力资源管理,即:1.对人力资源外在要素——量的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量的管理,就是根据人力和物力及其变化,对人力进行恰当的培训、组织和协调,使二者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和有机的结合,使人和物都充分发挥出最佳效应。2.对人力资源内在要素——质的管理。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对个体和群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的协调、控制和管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组织目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江苏省常州市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第33条,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属于“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人才招聘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但应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理解: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范围当中的服务业?

  问:委托网站招聘的招聘服务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财税〔〕37号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委托网站招聘的招聘服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国税职业中介网络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我单位为一新成立的职业中介网络公司,请问我单位是属于“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还是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营业税。

  潘海锋老师答:在互联网上从事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你单位应缴纳营业税。

  福建国税热点咨询热点咨询(营改增专题一)

  5.房产中介(其他如:房产租赁、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电梯租赁、土木工程、二手车交易代理、融资担保、人才继续教育、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洗车服务、社区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全文废止〕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提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注:财税〔〕号、财税〔〕37号及财税〔〕号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定义是一致的。

  本问题选自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该期刊是一本财税实务辅导期刊,为半月刊,每月两期,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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