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拆迁宁波这些地方要被征收,总规模超
海曙区政府发布了年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收范围涉及高桥、横街、洞桥等地,涉及交通运输、公共设施、住宅、商服用地18宗,共计㎡。
宁波市海曙区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已于年4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新地块面积1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8.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整字〔〕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下表。
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名称
乡镇
村
总面积
其中
耕地
四至
规划
用途
1
横街镇镇区HJ01-07-15、HJ01-07-M2
横街镇
大雷村
4.
4.
东:农田;南:农田;西:农田;北:河流
工业
用地
2
横街镇镇区HJ01-07-15、HJ01-07-M2
横街镇
新洞
山村
2.
2.
东:道路;南:农田;西:农田;北:河流
工业
用地
3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学院路(望童路-联丰路)
高桥镇
古庵村
3.
0.
东:厂房;南:道路;西:农田及厂房;北:道路
交通运输用地
4
沙港村1号地块
洞桥镇
沙港村
0.
0.
东:道路;南:农田;西:农田;北:农田
工业
用地
5
沙港村2号地块
洞桥镇
沙港村
2.
2.
东:农田;南:厂房;西:道路、农田;北:农田
工业
用地
6
海曙区洞桥镇百梁桥村1号仓储地块-2
洞桥镇
百梁
桥村
0.
0.
东:村路;南:空地;西:空地;北:村路
工矿仓储用地
7
横街镇法兰路东延
横街镇
上阵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道路;北:农田
交通运输用地
8
海曙区横街镇镇区HJ01-07-e1
横街镇
上阵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厂房;北:道路
公共设施用地
9
海曙区横街镇镇区HJ01-07-e3
横街镇
上阵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农田;北:道路
公共设施用地
10
洞桥镇沙港村公共交通用地
洞桥镇
沙港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农田;北:农田
公共设施用地
11
洞桥镇环卫站二期用地
洞桥镇
沙港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农田;北:环卫站一期
公共设施用地
12
洞桥镇王家桥村1号商业地块
洞桥镇
王家
桥村
0.
0.
东:村庄;南:河流及村地;西:道路;北:道路
商服
用地
13
龙兴路安置地块二期工程
龙观乡
桓村村
0.
0.
东:村庄;南:村庄道路;西:村庄道路;北:村地
住宅
用地
14
洞桥镇环卫站北侧道路
洞桥镇
沙港村
0.
0.
东:道路;南:农田;西:农田;北:农田
交通运输用地
15
洞桥镇幼儿园东边道路地块
洞桥镇
沙港村
0.
0.
东:农田;南:农田;西:农田;北:道路
交通运输用地
16
洞桥镇潘家耷村1号居住地块
洞桥镇
潘家
耷村
2.
1.
东:新村建设用地;南:河流;西:河流;北:道路
住宅
用地
合计
18.
15.
宁波市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已于年4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新地块面积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整字〔〕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名称
乡镇
村
总面积
其中
耕地
四至
规划
用途
17
横港拆迁安置
地块
集士港镇
横港村
5.
5.
东:河流;南:规划路;西:厂房;北:河流
住宅
用地
合计
5.
5.
宁波市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已于年4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新地块面积43.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1.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整字〔〕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名称
乡镇
村
总面积
其中
耕地
四至
规划
用途
18
1号线高桥西站二期地块
高桥镇
高桥村
41.
34.
东:水田;南:水田;西:轨道1号线;北:道路
住宅
用地
合计
41.
34.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海政发〔〕8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因行政区划调整,此次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仍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77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确认(联系)。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实施方案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所依据为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明确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面积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土地征收工作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会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年5月9日
来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宁波e点通丨编辑: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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