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纳税人不放弃,税务局不抛弃,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请确认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谢谢。

答:宁波市呼叫中心答复: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司的具体情况来确认是否征、免房产税。

马特莱特财税工作室

马特莱特和他的朋友们

来源:中国税务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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